尼康香港 – 服務條款與條件

根據以下條款與條件(簡稱「條款」),您可以提交服務訂單(以我們不時指定的形式和方式)(簡稱「服務訂單」),請尼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們」)就符合資格的商品向您提供維修、更換及/或調整服務,具體服務詳情請參閱服務訂單(簡稱「服務」)。提交服務訂單即表示您同意、確認並無條件接受本條款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條款,請勿提交服務訂單。

第一部分:服務提供

1. 根據下文第 2 條的規定,我們可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服務訂單。

 

2. 如果我們明確同意就我們保固政策(詳見https://www.nikon.com.hk/zh/warranty,並可能不時修訂)(「保固政策」)涵蓋的合格產品向您提供某些服務,我們將接受您的服務訂單,並根據保固政策提供該等服務(簡稱「保固服務」),但無論如何均須遵守本條款。若保固政策與本條款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則以本條款為準。您確認,保固政策和可從網站存取的本條款可能會不時更改,且此類變更在網站上發布後立即生效。

 

3. 儘管有上述第 1 條和第 2 條的規定,當我們接受服務訂單時,您同意並承認:

    1. 我們將根據本條款以及我們可能向您指定的與此相關的附加條款和條件向您提供服務;

    2. 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沒有義務向您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或繼續向您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i) 我們未根據本條款收到相關物品;(ii) 該物品不符合服務的資格;(iii) 我們未收到您根據本條款到期應付的所有適用費用(和/或利息,如適用)的全額付款;

    3. 您應及時按照我們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我們提交相關物品。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向我們提交物品時,您應:(i) 告知我們該物品是否在有效的服務保固範圍內;以及 (ii) 以我們接受的形式和方式提供證明文件(包括有效的保固卡和相應的銷售發票);

    4. 我們可按照我們隨時自行決定的形式、方式和標準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檢查和測試方法、內部標準、待安裝的軟體或韌體、維修或調整標準、修復程度、用於更換的部件,和/或我們或我們的分包商完成提供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時間。為避免疑問,我們不保證將任何物品恢復到原始外觀或功能;

    5. 我們可不時將本條款的履行和/或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提供分包給我們自行決定的任何人,且無需事先通知或徵得您的同意;

    6. 您應按照我們不時以書面指定的方式、帳戶和付款條件支付本條款項下所述的所有適用費用。若您未能在指定的到期日之前根據本條款向我們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在不限制我們根據法律或本條款可能享有的任何救濟措施的情況下:(i) 您應負責支付逾期金額的利息(我們可能合理指定的利息);(ii) 我們有權暫停提供服務,直至所有到期費用(和/或到期利息,如適用)全額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終止支付服務,而無需支付任何責任;

    7. 時間並非我們履行本條款的關鍵因素,向您提供的任何有關提供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時間表僅為預估。您同意並確認,履行服務所需的時間可能受制於某些情況,導致我們無法提前承諾任何時間表(例如,隨後對某件物品的檢查結果顯示其不符合條件,或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並且我們沒有義務向您提供任何完成服務的最終時間表。

 

4. 在不限制第 3 條的情況下,您也同意並承認:

    1. 我們沒有義務揭露我們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用於測試所提交物品的任何具體流程、技術或程序。我們可根據您的要求,但全權酌情決定向您提供對物品進行的任何此類測試的結果(或其解釋);  

    2. 在提供服務期間,所有從物品上更換或移除的零件將不會退還給您。我們可依您的要求,並全權酌情決定(以我們全權酌情決定的形式和方式)向您展示該等部件,例如提供該等部件的照片;

    3. 任何附著於物品的配件、貼紙、標籤、貼花或其他類似配件(統稱「附件」)均可能在服務提供過程中損壞或移除。我們對任何附件的遺失、損壞或變更概不負責。您應自行負責在將物品提交給我們進行服務之前,酌情移除任何附件。我們不負責任何附件的更換或修復;

    4. 對於對物品的光學元件(包括但不限於鏡頭和濾光片)執行的服務,您同意並確認:(i) 任何此類服務的風險完全由您承擔。對於因執行此類服務而導致的任何光學元件(包括但不限於塗層或玻璃表面)的任何損壞或缺陷,我們概不負責;(ii) 您同意支付本條款中所述的所有適用服務費用,無論物品的光學元件上(如有)的真菌是否可以去除;

    5. 我們有權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將產品韌體更新至最新版本,且我們不對因此類更新而產生的任何相容性問題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與我們其他產品和/或非我們生產的產品的不相容性;

    6. 我們不接受個人支票作為付款方式。

 

5. 若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則物品不符合服務資格(且我們對任何此類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a) 我們全權酌情決定,物品的任何損壞或缺陷並非由於製造缺陷造成;(b) 任何聲稱的物品損壞或缺陷被視為設備規格的一部分,或由正常磨損引起;(c) 存在用戶錯誤;(d) 存在用戶或使用物損壞;由我們和/或我們認可的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任何篡改或維護、變更、修改或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固件更改;(g) 在我們建議的條件之外使用物品或以其他方式違反物品供應協議的任何條款使用物品;(h) 與物品連接的電源或相關基礎設施出現故障、中斷或電湧;(i) 遺漏環境時所需的靈控物品或錯誤控制措施)您疏忽、誤用或錯誤處理了物品;(k) 您並非直接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供應商購買物品;和/或 (l) 我們根據對物品的檢查,自行決定該物品不符合服務資格。我們根據本第5條對任何事項所做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6. 我們可隨時(即使在開始提供服務之後)全權酌情決定某件物品不符合服務資格,在此情況下,我們有權(且不對您承擔任何責任)執行以下操作:

    1. 未完成服務而將物品退還給您;和/或

    2. 按原樣向您提供替代產品(由我們自行決定)。 

 

第二部分:報價、檢驗、服務及其他費用

7. 如果某件物品符合保固服務的條件(根據第 2 條),而我們接受您就此提交的有效服務訂單,則我們根據本條款提供此類保固服務無需支付額外費用。 

 

8. 如果我們接受與我們的保固政策未涵蓋的合格物品相關的服務訂單,則將收取以下費用以提供我們的服務:

    1. 您應向我們支付一筆不可退還的檢驗費(「檢驗費」),金額由我們在檢驗前指定,用於我們檢驗該物品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服務資格。您應在向我們提交該物品後立即支付檢驗費;

    2. 若我們全權酌情決定該物品符合服務條件,我們將發出一份包含檢驗費的服務費用報價單(「報價單」)。只有您在報價單發出後七 (7) 個工作天內接受報價單,我們才會繼續提供服務。報價單中規定的費用扣除檢驗費後的餘額(「服務費」)應由您於服務簽訂日期(定義見下文)支付; 

    3. 在開始提供服務後,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服務的實際成本將超過報價單中規定的費用,在此情況下,我們將暫停服務並向您提供更新後的報價單。只有在您於更新後的報價單簽發後七 (7) 個工作天內批准後,我們才會繼續提供服務。更新後的報價單中規定的費用扣除檢驗費和服務費後的餘額應於服務結束之日由您支付;並且

    4. 如果您拒絕報價單或更新後的報價單(視情況而定),我們將在未完成服務的情況下將物品退還給您,且不對您承擔任何責任,且第9條適用。為避免疑問,檢驗費將不予退還。

 

9. 如果我們試圖根據第 6 條或第 8 條 (d) 款或第 18 條在未完成服務的情況下將物品退還給您,您同意並承認:

    1. 您應承擔已履行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如有),但上述第7條適用於該條款的情況除外。為避免疑問,如果在報價過程中(即報價單發出前)進行了任何零件的更換,則即使您拒絕該報價單,您也應承擔更換零件的費用以及檢驗費,該檢驗費應於服務簽訂之日到期支付;

    2. 物品可能不會以提交給我們時的狀態退還給您。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如果物品的內部零件損壞或需要額外組件才能重新組裝,如果您要求我們重新組裝物品且我們接受了該請求,您應負責支付我們可能指定的額外重新組裝費用;並且

    3. 如果您未支付,您仍需承擔適用的檢查費(根據第二部分的要求),且該費用不可退還。

 

10. 除非我們收到您根據本條款應付的全部費用,否則我們有權保留您的文章的所有權。

 

第三部分:您的義務

11. 您應自行承擔以下費用:

    1. 按照我們要求的形式和方式真實準確地提供:(i)所有聯絡方式;以及(ii)我們在提供服務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文章及其使用的資訊;以及

    2. 在將文章提交給我們提供服務之前,您有責任備份文章中包含的任何數據,並且我們對文章的設定和內部記憶體或其他資料的任何遺失或刪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部分:物品收集、服務完成及附加服務

12. 在服務結束日期(定義見下文)之後,以及在我們可能通知您領取的日期(「可領取日期」),您可以向我們出示該物品的適用服務訂單以及我們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來確認您的身份(或以其他方式確定您是否有資格領取該物品),從而請求領取物品。

 

「服務結束日期」指我們可能確定並通知您的以下任何日期:(a) 我們完成服務的日期;(b) 我們根據第 6 條確定某件物品不符合服務條件的日期;(c) 我們決定在未完成第 6 條或第 18 條規定的服務的情況下將物品退還給您的日期(我們可能通知您);

 

13. 您應遵守我們可能不時向您指定的與您領取任何物品相關的指示和程序。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我們有權拒絕您的領取請求:(a) 我們沒有足夠的資訊來確定您是否有資格領取該物品;及/或 (b) 您要求領取的日期並非可領取日期。

 

14. 當您收集該物品時,您應自行負責核實以下內容:

    1. 所有隨附於所提交物品(但非其組成部分)的單獨物品(例如配件)將退還給您。如果您認為任何此類單獨物品在取件時未提供給您,您應在取件時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您未能在取件時按要求及時通知我們,對於您在取件後被報告為遺失的任何單獨物品,我們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為避免疑問,我們沒有義務以原始狀態和/或其原始組件退還您的物品;並且

    2. 與該物品相關的所有適用服務已根據服務訂單圓滿完成。如果您認為相關服務未圓滿完成和/或未根據服務訂單圓滿完成,您應在取貨時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您未能在取貨時按要求及時通知我們,對於您取貨後被報告為未完成的服務,我們對您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15. 對於您的物品在下列情況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我們概不負責:(a) 因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文第26條所述情況)而導致;及/或 (b) 如果您未在通知您的任何可領取日期領取該物品。此外,如果由於我們無法聯繫到您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物品在服務終止日期後6個月內仍未領取,我們有權處置該物品,而無需另行通知或承擔任何責任。

 

16. 如果您已在某個可取貨日期領取了您的物品,您可以要求我們根據同一服務訂單提供額外服務(「附加服務」),並免除相關費用,但前提是您必須在最新可取貨日期後的180日內向我們提出此請求,且請求的附加服務與該服務訂單中詳述的服務範圍相同(且在相同範圍內)。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您的要求,如果我們接受,您進一步同意並承認:(a)此類附加服務不包括清潔(包括但不限於清潔鏡片以去除真菌)和更換可能需要單獨服務訂單的部件,您應負責支付適用於此的任何額外費用;(b)本條款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包括與提供服務有關的條款和條件,也應適用於附加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第五部分:個人資訊處理

17. 您同意、確認並認可:

    1. 我們可能會根據我們的隱私權政策(目前可造訪 https://www.nikon.com.hk/zh/privacypolicy 存取)收集、使用和揭露您的個人信息,我們可能會不時修訂該政策。此外,在不限制您上述同意的情況下,我們也可能收集、使用和揭露您在服務訂單中提供的個人資訊(包括您的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和郵寄地址),以便提供您要求的服務,以及履行我們在本條款下的義務;

    2. 為了實現上文 (a) 款所述的目的,我們可能會向我們的分包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和/或資料處理商揭露和/或分享您的個人數據,以便處理或備份您的個人資料、提供服務(或部分服務)、提供客戶服務或解答您的疑問(包括但不限於與您的物品維修和/或滿足因此,我們可能會向我們的分包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和/或我們的資料處理商的海外機構揭露您的個人資料;以及

    3. 這些子段落 (a) 和 (b) 補充但不會取代或替換您先前向我們提供的任何其他同意,也不會影響我們在收集、使用和/或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方面可能依法享有的任何權利。 

 

18. 您可以透過 nhk.privacy@nikon.com 聯絡我們,行使法律賦予您的某些權利,或撤回您對我們繼續收集、使用和揭露您個人資料的同意。若您依本第五部分保留或撤回您的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並確認,我們可在未完成服務的情況下將物品退還給您,且不承擔任何責任,且上述第9條適用。

 

第六部分:不作任何陳述和保證

19.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您同意並承認:

    1. 除非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根據本條款提供的所有服務均按「原樣」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無論是明示、法定、暗示或其他形式),風險由您自行承擔;並且

    2. 我們在此明確否認所有保證,無論是明示、法定或暗示的、口頭的或書面的,包括但不限於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所有權、令人滿意的質量、準確性、充分性、完整性、及時性、適銷性、貨幣性、可靠性、性能、安全性、適用於特定用途、持續可用性或與其他系統或服務的互操作性(例如,文章與其他產品的不保證,無論該文章是否由我們就不保證或不保證。

 

第七部分:責任限制與賠償

20. 儘管本條款中另有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以下原因引起或與以下原因相關的任何損失、罰款或罰金(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徵收的其他徵稅或收費),受償方(定義見下文)均不對您或任何其他方承擔責任,即使已被告知存在此類可能性:

    1. 您違反本條款項下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或義務;

    2. 主管機關的任何行動、指示、指示、命令、要求和/或指南;

    3. 本條款中免責的任何事項或損失;

    4. 任何種類的間接、偶然、後果性、特殊或懲戒性的損失,不論其原因為何;和/或

    5. 以下方面的任何損失:(i) 收入;(ii) 業務和/或業務機會;(iii) 預期節省;(iv) 利潤;(v) 數據;(vi) 商譽;和/或 (vii) 軟體。

 

21. 在未排除的範圍內和/或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我們對與本服務訂單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要求、行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最大累計責任,無論是基於合約、疏忽、侵權或其他原因的訴訟或索賠,均不得超過 6,000 元港幣。

 

22.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您在此無條件承諾賠償、辯護並使我們和我們的僱員、受僱人、官員、代理人、董事、合夥人和/或獲準的受讓人(統稱“受償人”)免受因以下事項或與以下事項有關而可能遭受、提起、作出或被指控的任何及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此類損失的任何與此索賠

    1. 您違反本條款項下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或義務; 

    2. 您違反與服務訂單有關的任何適用法律;和/或

    3. 我們在調查任何涉嫌違反本條款的行為時或因發現發生違反本條款的行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

 

第八節:總則

23.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本條款以及因本條款或其標的物或形成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包括非合約性爭議或索賠)均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因本條款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條款的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根據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HKIAC本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並最終解決,該規則被視為透過引用納入本條款。仲裁地應為香港。仲裁庭應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語言應為英語。本仲裁條款適用香港法律。雙方同意,《仲裁條例》(第609章)附表2中的所有規定適用於本條款項下的任何仲裁。

 

24. 注意事項:

    1. 所有向我們送達的通知以及根據本條款向我們發出的其他通信均應為書面形式,並應在以下較早時間視為有效送達或發出:(i)如果是親自遞送給我們,則實際收到;(ii)如果是在我們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則在收到時;如果是在我們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通過電子郵件確認個日曆日,要求回執,郵資預付;或(iv)將郵件寄交給全國公認的隔夜快遞公司,預付運費,指定下一個工作日送達,並提供書面收據證明後 1 個工作日。

    2. 所有向您送達的通知以及根據本條款向您發出的其他通信應在以下較早時間視為有效送達或發出:(i)如果以親自遞送給您的方式發送,則在發送時;(ii)如果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則在發送時;(iii)通過掛號信或認證郵件發送後 3個日曆日,要求回執,預付郵資;或(iv)將郵件寄送到全國公認的隔夜快遞公司,預付運費,指定下一個工作日送達,並提供書面收據證明後 1 個工作日。

    3. 此外,所有向您送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法律程序有關或由此開始的任何要求或發起程序)以及根據本條款向您提供或進行的其他通信,應被視為有效送達或發出:(i)根據我們有權依賴的或您在送達此類文件方面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程序規則;(i i)透過上文(b)項所述的任何通訊方式;或(iii)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網路或線上通訊管道(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發送至相關地址(定義如下)或我們全權酌情決定不時透過社群媒體或其他線上服務上的訊息或聊天系統與您關聯的使用者帳號的訊息)。

    4. 如果您向我們提供了您的任何聯絡方式,您應在該聯絡資訊發生任何變更後 48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我們。

 

25. 轉讓: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您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讓與任何第三方。儘管有上述規定,我們仍有權將我們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義務或利益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讓與任何一方。

 

26. 不可抗力:對於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情況或原因導致我們延遲或未能履行本條款項下的義務,我們概不負責。如果延遲或未能履行義務持續兩個月,我們可能會在未完成服務的情況下將物品退還給您,且第9條將適用。

 

27. 進一步保證:您應採取和執行或促使採取和執行所有必要的進一步行為、契約、事物和文件,以使這些條款的條款生效,並使我們充分享受這些條款的利益。

 

28. 無合作關係:您和我們是獨立承包商,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建立或被視為建立您和我們之間的合作關係。

 

29. 不可放棄/累積權利:我們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或部分權利,並不構成我們對該等權利的放棄。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即明確規定為專屬權利或救濟),本條款中規定的權利和救濟是累積性的,並不排除任何權利或救濟(無論法律或其他規定)。

 

30. 抵銷:根據本條款應付給我們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抵銷、反訴、扣除或預扣(法律要求的任何稅款扣除或預扣除外)。

 

31. 非法性/可分割性:本條款的規定可分割。如任何規定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裁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規定的剩餘部分以及本條款的所有其他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仍然有效且可執行,以體現您和我們的意圖。本條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限制、約束或減損您根據適用法律享有的任何不可透過合約修改的強制性權利或救濟,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32. 存續:如果本條款因任何原因終止,第七部分和第八部分以及本條款項下各方明確或暗示將在終止或到期後繼續存在的權利或義務應繼續存在並繼續約束各方、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33. 第三方權利:除我們的聯營公司外,非本條款一方的人士不得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

 

34.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法》(第 641 章)-明確且完全排除《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的適用性。

 

35. 在本條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 「物品」指提交給我們用於服務的任何物品;

    2. 「相聯公司」 應具有《公司條例》(第 622 章)賦予的涵義

    3. 「索賠」指任何索賠、訴訟、申請、要求、程序、威脅或任何其他類似的索賠;

    4. 「損失」包括所有損失、和解金額、費用(包括律師-客戶基礎上的法律費用和開支)、罰金、罰款、收費、費用、開支、訴訟、訴訟程序、損害賠償、索賠、要求和其他責任,無論是否可預見;

    5. 「相關地址」指您的任何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i)您可能不時向我們提供;(ii)我們可能從我們確定的可靠來源獲得(包括透過第三方和您的線上使用者帳戶);和/或(iii)您向我們發送或寄送的任何信函或聲稱是您向我們發送的任何信函和任何信函;

    6. (i) 標題僅為方便而插入,不應影響本條款的解釋;(ii)“人”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協會或團體,無論其是否為法人或法人團體;(iii)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單數詞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特定性別的詞應包括其他性別(男性、女性或中性);(iv) 被稱為“規則”